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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后美女微整形面部感染患抑郁症 法院判决美容院经营者赔偿17000

发布时间:2016-06-22来源:

  从事影视传媒的90后美女岳琪琪为了美上加美,在并未经工商注册、不具备医学美容资质的某美容院由熊雅雅注射了5支玻尿酸进行面部微整形,后来面部却发生感染,导致岳琪琪承受了巨大的精神痛苦和压力,并因此被单位辞退,患上了抑郁症。

  岳琪琪多次找熊雅雅协商赔偿事宜,起初熊雅雅承诺愿意承担一切赔偿责任,但后期却借故推脱。岳琪琪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纸诉状将熊雅雅告上了法院。济南市历下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熊雅雅赔偿原告岳琪琪17000余元。目前,判决已生效。

  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1月,原告岳琪琪在被告熊雅雅经营的某美容院注射了5支玻尿酸进行面部微整形,支付费用7200元。注射40余天后,岳琪琪面部出现严重肿胀、并伴有发热、疼痛等症状,岳琪琪先后到山东省立医院、山东省千佛山医院、山东大学齐鲁医院、上海交通大学附属医院等多家医院就医,症状为面颊部肿胀、鼻唇沟稍肿、质硬,皮温高等,诊断为美容后感染,并进行了药物治疗,但病情仍出现反复。

  原告岳琪琪因此出现失眠、记忆力下降、情绪低落、焦虑等精神抑郁症状。在就医过程中,熊雅雅为岳琪琪支付了部分医药费,岳琪琪自己支付医疗费1200余元、支付交通费300余元。虽然熊雅雅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交了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但与被告的实际经营地址、名称、法定代表人均不符,且卫生许可证经营范围中“美容”项目明确表明“不含医学美容”。另查明,原告岳琪琪的工作单位为某影视公司,从事传媒工作,经常拍摄广告、杂志封面等宣传材料。原告月工资底薪2400元,因面部感染医治误工两个月。

  本案审判长谭树杰介绍,根据我国卫生部《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之相关规定,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进行医疗美容,必须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审批和登记注册手续,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开展医疗美容服务活动。任何单位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登记机关核准开展医疗美容诊疗科目,不得开展医疗美容服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并办理执业注册手续的人员也不得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服务,注射玻尿酸属医疗美容诊疗科目。

  本案中,被告熊雅雅所经营的美容会所,在既未取得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营业执照、也未取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医疗机构执业卫生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其经营的美容会所内为原告岳琪琪注射玻尿酸,被告熊雅雅的行为违反了国家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依据我国《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相关规定,济南历下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熊雅雅赔偿原告岳琪琪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费等共计17000余元。本一审判决日前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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