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整形变"危整形"妙龄女信"赤脚医生"险毁容
20岁的小李爱美心切轻信“赤脚医生”的话,做了溶脂针和抽脂术,没想到微整形成了“危整形”,非但没变美反而差点毁容。近日,银川市兴庆区法院审结了这起受害人因为瘦脸造成面部损害的侵权案件,依法判决两名侵权人赔偿受害人损失近14万元。
2017年年初,小李经朋友介绍到王某处进行面颈部溶脂针注射及抽脂术,术后出现红肿、面部僵硬等症状。小李又被王某推荐到马某处进行治疗,马某在没有任何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其住所处理小李的脸部感染问题,并再次进行了抽脂术。两个月后,面部未见好转的小李到正规医院就诊,经诊断为面部抽脂术后非结合分支杆菌感染,总共住院治疗42天。期间,医院给予其临床手术等对症治疗,共计产生医疗费3万余元,其中王某支付了大部分。治疗结束后,小李经鉴定脸部损伤构成九级伤残,其要求王某和马某赔偿,双方协商未果,小李诉至法院。
审理中,法院送达时发现王某下落不明,手机号停机,从事微整形的房屋关门,遂依法送达公告。开庭审理时马某到庭,但否认其在案件中存在过错,认为损害均是王某使用了受污染的注射针造成,拒绝赔偿。
法庭经审理认为,两名被告不具备从医资格,非法从事整形,对小李的损害具有过错。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规定,二人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小李的损害后果符合两名被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后果的情形,即多因一果致人损害,且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王某和马某应平均承担原告的损失。最终法院判决王某在扣减已付医疗费的基础上,再赔偿小李损失5万余元,判决马某赔偿小李8万余元。目前原审判决已经生效,马某主动联系法院履行了赔偿义务。
借此案例,法官提醒爱美的女士,进行整形手术前,选择正规的医院或美容机构,核实整形师的从业资质,确保手术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