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后女子无证行医 注射玻尿酸致人失明获刑一年二个月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非法行医案,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年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2015年5月,被告人李某和查某、姜某(以上二人均另案处理)共同出资,合伙成立某形象设计有限公司,经营场所位于南昌市西湖区某大厦一房屋内,查某系公司法人,该公司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李某、查某、姜某也均未取得医师资格的情况下,开展美容微整形形象设计培训项目。在微整形课程培训中,姜某主要负责前台接待,查某负责招收学员,李某负责讲课。在实施微整形美容过程中由李某负责注射,查某及姜某在旁负责协助。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未取得医生职业资格,伙同他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行医罪。鉴于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家属已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