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晚报讯(记者 唐李晗)小李(化名)本想通过注射玻尿酸进行微整形,没想到鼻子因此严重感染并差点永远丧失嗅觉。为此,小李将“医师”王女士诉至法院索赔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8万余元。今天上午,《法制晚报》记者获悉,密云法院经审理,一审判决整形“医师”王女士返还小李注射玻尿酸费用1万元,并赔偿小李医疗费9750元。
案情 25岁女子经人介绍微整形鼻部感染
小李今年25岁,正值青春年华,且面容姣好。爱美的小李希望通过微整形让自己更加完美。2014年经朋友介绍,小李认识了从事微整形工作的王女士。王女士对小李介绍说自己是整形医师,并且挂靠在正规的医疗机构下,有资格进行微整形手术。
小李表示,2014年6月至2015年3月期间自己在王女士处进行了多次的玻尿酸注射,花费了3.6万元,不但没有达到微整形效果,鼻子部位反而出现了红肿起泡等感染。
2015年9月小李到医院诊治,被诊断为“假体及注射隆鼻术后鼻部感染”,医院告知小李若不及时进行治疗将导致鼻腔严重感染溃烂丧失功能。小李在医院进行了“鼻部注射物取出术”、“鼻部假体取出术”,先后支付医疗费9750元。
为此小李找到王女士进行索赔,但遭到了王女士的拒绝。小李将王女士诉至法院,索要医疗费、双倍返还注射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8万余元。
判决 认定注射造成损害 “医师”担责赔偿
法院认为,通过原告所提供的照片及其他医院的诊断证明可以认定,被告为原告注射玻尿酸给原告造成了损害,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无合法依据以个人名义收取原告注射玻尿酸费用1万元,应予以返还。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向被告支付其他注射玻尿酸费用2.6万元,法院难以支持。原告要求双倍赔偿上述费用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依现有证据,无法认定损害后果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王女士返还小李注射玻尿酸费用1万元,并赔偿小李医疗费9750元。后小李因未拿到款项于是在2016年2月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在执行过程中王女士由于担心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而影响自己正常生活和工作,便将案款近2万元全部交至法院,现该案款已经全部发还给小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