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6万文眉视频被传朋友圈,女子索赔50000元精神损失费
佛山的辛小姐花费86000元,在佛山某美容美发店设计了一双丝雾眉。文好后,她却发现店员擅自将她文眉的照片和录像,上传至微信朋友圈。协商无果后,辛小姐向佛山禅城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该店及其投资人肖某,支付因侵害其肖像权和人格权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50000元。
顾客:文眉视频放朋友圈造成人格伤害
辛小姐表示,2017年9月16日下午,她来到佛山某美容美发店做头发护理,护发过程中,该店店员向辛小姐推销,声称该店有高水平纹眉技术,并称做完眉毛后不结痂,不脱皮。
听罢,爱美心切的辛小姐心动了,同意尝试该店文眉技术,并通过银行卡3次向该店转账86000元。后来,该店店员却未经辛小姐本人允许,擅自将文眉过程中照片和录像,发布到其微信朋友圈中。
辛小姐认为,文眉给自己造成的肉体伤害以及该美容美发店将其肖像放在朋友圈上的行为,是对其人格上的伤害。后辛小姐向佛山市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经该局调解未果,2017年12月21日,辛小姐向禅城法院提起诉讼。
美容店:未露出全脸,不算侵犯肖像权
法庭上,佛山某美容美发店及其投资人肖某辩称,文眉地点相对独立,对客户隐私会保护,原则上不允许他人拍摄。鉴于辛小姐未能举证其损失的成,其要求的精神损害赔偿50000元没有依据。
其次,该店及其投资人没有发布辛小姐文眉的照片与视频,也没有授权他人发布,辛小姐提交截图证据,无法显示该店实施了侵权行为,更无法证明用于商业用途并获得商业利益,不存在任何侵犯肖像权的行为。
再者,辛小姐提交的证据,只能显示有人发布文眉的视频和照片,无法证实发布主体,视频中未露出全脸,没有指名道姓,单凭该视频短片与照片不能证明辛小姐的肖像权受到损害。
综上,佛山某美容美发店及其投资人没有实施侵权行为,辛小姐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美容店赔偿5000元精神损失费
禅城法院经审理查明,本案为肖像权纠纷。经查明,辛小姐在接受文眉过程中,被人拍摄视频并上传至微信朋友圈,并标注“丝雾眉走起”。
禅城法院认为,在未经得辛小姐同意的情况下,美容美发店的工作人员或授意人员将辛小姐正在接受文眉服务时的头面部拍摄视频,并上传至微信朋友圈,根据行为人的身份,其拍摄并上传视频的目的,符合商业宣传动机,构成对辛小姐肖像权的侵犯,且接受文眉具有一定的私隐性,该美容美发店对此亦予认可,故难免给辛小姐造成一定的精神负担。
根据侵权行为人过错程度、反省态度等因素,最终,禅城法院判定由该美容美发店赔偿辛小姐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被告美容美发店不服,向佛山中院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