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琪琪,在山东某影视公司任职。2015年1月,她在熊雅雅经营的某美容院(该美容院并未经工商注册)注射了5支玻尿酸进行面部微整形,约45天后面部出现严重肿胀、并伴有发热、疼痛等症状。她先后在多家医疗机构进行诊断治疗,症状偶有减轻,仍会不定期出现加重,需要后续治疗。
因为面部伤情,岳琪琪出现严重的失眠、恐梦、悲观等消极情绪,经鉴定,目前已经患有严重的抑郁症。此外,面部伤情也对岳琪琪的拍摄工作造成严重影响,最终被单位辞退。
岳琪琪多次找到熊雅雅协商赔偿事宜,起初熊雅雅承诺愿意承担一切赔偿责任,但后期却借故推脱。在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岳琪琪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熊雅雅返还美容服务费,并赔偿各种费用11万余元。
熊雅雅辩称,自己不构成侵权,更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并向法院提交了为岳琪琪注射的玻尿酸是正品的证据。同时,熊雅雅称,岳琪琪在注射玻尿酸后又去别处注射了瘦脸针,因此,其脸部不适与注射玻尿酸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且岳琪琪在注射玻尿酸后,仍不改不良生活习惯,不遵医嘱,自己也有过错。
法院经审理查明,熊雅雅所经营的美容会所,在既未取得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营业执照、也未取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医疗机构执业卫生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其经营的美容会所内为岳琪琪注射玻尿酸。熊雅雅的行为违反了国家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熊雅雅赔偿岳琪琪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费等共计17000余元。本一审判决日前已经生效。